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执保614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赤峰华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以北京通铁路以东15号楼010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075567845R。
法定代表人:牛文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赤峰华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缴纳保全费5000元,经审查,本院作出(2019)渝0101民初12470号裁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782552.59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审判员 吴学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