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恢1357号
申请执行人:***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永安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北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20-2)***11房。
法定代表人吕修品,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北洋集团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滨海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吕修品,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北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北洋集团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12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大连北洋集团公司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承德兴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一百三十六万六千五百四十六元七角二分(该笔款项为北京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承德兴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其中包括(2011)丰民初字第079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四十七万三千二百八十四元八角二分及剩余工程款八十九万三千二百六十一元九角)。二、被告北京北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五十元,由原告承德兴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北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北洋集团公司寄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8年9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北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北洋集团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北京北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证券、无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本院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部,但未实际扣押。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大连北洋集团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无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光大银行设有账户,但因余额较少,且无资金流动,暂无冻结。
3、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将被执行人北京北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北洋集团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北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北洋集团公司已不在调解书中确定的地址、注册地经营了。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0月3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执恢13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