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兴运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民申8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承德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住山西省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运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涛,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系***运建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承德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承德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以承德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建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为主体,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定性错误;2、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据此,请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再审,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承德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