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186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永成,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双峰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01253214H。

法定代表人:吴连军,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0元,减半收取15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