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186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永成,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双峰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01253214H。
法定代表人:吴连军,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0元,减半收取15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