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承德市开发区富泉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02民初5321号
原告: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双峰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01253214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婷,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开发区富泉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30284308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承德市开发区富泉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