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02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802601253214H。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兴,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中关镇中关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8690582-6。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中关镇于家店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07997892-4。
负责人:周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
本院在执行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车辆、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