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邯县法执字第63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安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99号院1-1-6号。
法定代表人:任米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城镇福寿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安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