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8382号
原告:河北成功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771330200A。
法定代表人:程有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书学。
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2028784U。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
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成功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成功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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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袁 辉
审 判 员 李小萍
人民陪审员 党天堂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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