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10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西三环15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辰喜,男,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1号韵泽苑1号办公楼06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宏毅,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均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芳
代理审判员于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史明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