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304民初3227号
原告***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帅
法官 助理 刘美超
代理书记员 许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