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诚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河北诚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91民初2614号
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440010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诚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87029674F。
法定代表人:丁同享。
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诚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