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2民初5378号
原告: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方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晋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大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十一,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方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十一、河北大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方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十一、河北大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