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辖终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1年12月26日生,住保定市北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三环路****号*号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方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府东街东段68号园区总部基地。
法定代表人:任晋文,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大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小十字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方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大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任丘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2民初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均为保定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应由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请求判令各原审被告支付施工款及利息的诉讼,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在任丘市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丽梅
审判员 王济长
审判员 王铁川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