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建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7)冀01民辖终143号
上诉人山西建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及清水河县蒙西水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29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建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属于专属管辖。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建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就管辖法院所作的约定无效,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工程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地基基础施工分包合同》第十条的管辖约定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因本案中工程项目位于内蒙古××清河县,所以内蒙古自治区清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裁定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299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禄永鹏 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 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
书 记 员  赵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