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建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清水河县蒙西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冀0104民初2995号
原告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清水河县蒙西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管辖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为完成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等行为,双方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把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建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签订的《地基基础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内容为人工挖桩基础的施工,属于山西建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清水河县蒙西水泥有限公司4500t/d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桩基项目”的一部分,故,本案立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较为适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故《地基基础施工分包合同》第十条:“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交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告所在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汇宁街6号三宏公寓B座1单元1104号,属于我院管辖范围,被告山西建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西建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山西建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齐 燕
代书记员  范子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