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联汇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民初73号 原告:山东联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团林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49305396X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汇宁街6号三宏公寓B座1**1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137324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联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联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联汇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联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4元,由原告山东联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