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6民初168号之一
原告: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汇宁街6号三宏公寓B座1**1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东湖镇东街沿中段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4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49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洁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证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