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某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6民初168号之一 原告: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汇宁街6号三宏公寓B座1**1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东湖镇东街沿中段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4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49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河北地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洁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证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