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7民初1568号之一
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坛下屯村。
法定代表人:邸雪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华,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宏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华康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宝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窦永国,男,196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宏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窦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河北宏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6281.4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窦永国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河北宏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6281.4元予以冻结。
二、将被申请人窦永国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3001元,由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永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