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7民初1568号之三
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坛下屯村。
法定代表人:邸雪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华,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宏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华康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宝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宏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冀0627民初156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河北宏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6281.4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被申请人河北宏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宏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永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