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7民初1568号之四
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坛下屯村。
法定代表人:邸雪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华,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河北宏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华康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宝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宏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宏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宏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永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