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84执11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雷河镇。法定代表人:张德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号***室。
法定代表人邱士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邯郸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309国道***号。
法定代表人:曹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宏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南关(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振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邯郸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宏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684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新鄂西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以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2017)鄂0684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秀富
审 判 员 郝寅虎
人民陪审员 朱 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执 行 员 王鸿瑞
书 记 员 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