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21民初2100号
原告:河北宏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南关(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32899189M。
法定代表人:张振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东,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新兴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7036997G。
法定代表人:王亚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荣光,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高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6596526H。
法定代表人:于光新,经理。
原告河北宏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宏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邢台**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执行案款9689241.38元,并提供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宏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保证案件审结后得到顺利执行为理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邢台**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在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案款9689241.3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厉建锋
审 判 员 王义江
审 判 员 迟庆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万德粉
书 记 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