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新兴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7036997G。
法定代表人:王亚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荣光,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宏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南关(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32899189M。
法定代表人:张振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东,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高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6596526H。
法定代表人:于光新,经理。
上诉人****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宏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8)鲁1121民初2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河北宏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8月15日,河北宏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河北宏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承包的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室外管道安装、空调机房管道安装工程;约定工程造价720万元,合同生效后付10%,物料到场后付50%,工程验收合格后付30%,剩余10%验收一年后付清;发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解决。在河北宏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场施工过程中,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要求多次增加和变更相应的工程,并增加工程量376828507元。河北宏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如期将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投入生产运行。2015年6月,河北宏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全部结算审计资料报送给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但其一直未予结算。经河北宏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多次索要,尚有工程款705028507元及中标保证金112650元未予支付。请求判令****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5028507元、保证金11265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宏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已达成山东创华室外管道安装、空调机房管道安装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不适用协议管辖。由于本案诉争的建设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河北宏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山东省五莲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结合案件诉讼标的额,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河北宏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茂田
审判员 申法奎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