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36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被执行人:河北华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薪技术开发区大庆西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72056533T。
法定代表人:蒋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华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9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欠款33620.69元(人民币,同下)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华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4144.44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33738.36元后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收取执行费406.08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9316号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13601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振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