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91民初210号
原告:河北华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中心D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军,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第三人:山东英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801-B08-031席位。
法定代表人:刘思媛,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华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东英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河北华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春梅
人民陪审员 冯伟伟
人民陪审员 王 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小利
书 记 员 安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