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华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91民初210号

原告:河北华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中心D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军,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第三人:山东英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801-B08-031席位。

法定代表人:刘思媛,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华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东英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河北华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春梅

人民陪审员  冯伟伟

人民陪审员  王 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小利

书 记 员  安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