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石家庄市宏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立初字第00046号
原告石家庄市宏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市凯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育新路6号5层。
法定代表人**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宏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管辖法院是合同签订地法院,根据管辖协议,请求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被告签订的电力施工合同书的内容显示施工地在石太铁路与石铜路东北侧康桥郡住宅小区,该地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虽原、被告签订的电力施工合同书约定发生纠纷后向合同签订地石家庄裕华区法院起诉,但是此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应视为无效,因此本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所提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