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宏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民辖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育新路6号5层。
法定代表人**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宏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贾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宏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立初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应向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本合同签订地为石家庄市裕华区”,因此,本案应由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了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因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工程项目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故原审认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禄永鹏
审判员*超
代理审判员彭鑫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