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31民初3506号
原告:***,男,1993年5月4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君,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明,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志达、王志敏,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山县南甸镇南甸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MA0DDA3D2Y
法定代表人:封小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志达、王志敏,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山县南甸镇解家疃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699205156X。
法定代表人:马林军,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明,被告***、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四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4080元,并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2019年被告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本公司钢构工程劳务发包给被告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和***,***和***雇佣原告等农民工从事工程的焊工、铆工、壮工等工种。2019年7、8月份,被告***、***与原告等农民工结算后,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条,其中欠原告的工资数为4080元。原告等农民工向平山县工信局等部门求助索要工资无果。四被告应对所欠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未答辩。
被告***辩称:被告***是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员工,***代表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将部分钢结构工程转包给***。***找到原告等人施工。从合同签订至2019年7月底,***共从***处预支工程款395210元。经***与***结算,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应支付***工程款共计187214元,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超额支付***款207996元。原告所诉求的工程款不应由***负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是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代表公司与***签订的合同及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均属于职务行为。***代表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将部分钢结构工程转包给***。***找到原告等人施工。从合同签订至2019年7月底,***共从***处预支工程款395210元。经***与***结算,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应支付***工程款共计187214元,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超额支付***款207996元。原告所诉求的工程款不应由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两份,约定由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平山县南甸镇的铁水罐等构件制作拼装、焊接、打磨喷漆工程和钢梁等构件小件下料、打孔、铆焊工程。承包范围及形式为清包工方式。2019年5月3日被告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铁水罐制作协议,以每吨365元的价格将敬业钢构车间铁水罐制作(零部件及罐体装卸)工程承包给被告***。2019年5月23日被告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尾部柱和梁制作协议,以每吨275元的价格将敬业钢构车间尾部柱和梁制作当中的剪板、打眼、铆焊制作、包含零部件领取和装卸工程承包给被告***。两份协议均是被告***作为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代表签字,并盖有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公章。2019年10月11日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我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和2019年6月21日与敬业钢结构科技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制作铁水罐和钢梁等,同日开始项目施工,***是我公司在这两项目工程上的总负责人,负责劳务转包、工程分包、工程款结算等全部工程事项,***的一切与工程有关的行为都是履行的职工行为。特此证明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1日”。原告***等工人受被告***的雇佣在工地务工。工程完工后,2019年8月1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书面材料一份,内容为“***7月份工资4080.00肆仟零捌拾元正***2019.8.13”。2019年8月17日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签署7月底前结算单,记载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付***承包费187214元,已经垫付***395210元,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和风险金数额为18721.4元,垫资款395210元减去***的承包费187214元为207996元,截止2019年7月底***应赔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26717.4元。2019年10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铁水罐制作协议、尾部柱和梁制作协议、结算单、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书面证明、***出具的书面材料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书面材料,原告***为被告***务工,被告***应付原告***2019年7月份的工资数额为4080元,被告***未提供已支付原告***该项工资款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受***与***共同雇佣,被告***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未提供证据,不予认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向被告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工程的承包方为被告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记载被告***是该公司在两项工程中的负责人,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工资款的责任,不予支持。2019年8月17日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的结算单显示,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经将转包给***的部分工程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其中包含农民工工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平山县盛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工资的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原告***与***之间对于工资款未约定支付时间及利息,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4080元,并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兴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