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平乡县冰柯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503民初472号
原告平乡县冰柯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平乡县冰柯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乡县冰柯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乡县冰柯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8元,减半收取计5,574元,由原告平乡县冰柯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泽洪
书记员  马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