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1525民初7133号
原告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叶辉、邢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当事人一方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若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称已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259100元、被告只交了172.76吨货,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违约在先,原告在被告最后一笔付款结束后1年多又进行生产不符合常理。原告称已交付货物201吨,但只提供了交付货物172.76吨的证据。依照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本院对原告陈述的被告违约在先等事实无法认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介休崇光电厂超低排放工程钢结构采购合同”。合同载明:“供方:河北敬业钢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需方: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介休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崇光项目部签订时间:2018年2月11日签订地点:山东济南……一、产品名称除尘器支架钢结构规格型号详见图纸单位吨数量338单价(元)6500金额(元)2197000……九、结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供方提交合同价格30%的财务收据和合同价格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需方审核无误后支付给供方合同价格30%作为预付款。2.需方根据每次发货数量支付70%相应金额的货款,供方收到支付凭证即发出对应重量的货物并同时交付需方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交货时间:自供方收到需方预付款之日起15天内交第一批货,随后陆续发货,保证现场的安装进度要求。……十二、违约责任:供方不能交货或存在质量问题,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需方住所地为聊城市冠县工业园××路。……需方单位名称: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字人:刘景峰签字日期:2018.03.15供方单位名称: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字人:张立军签字日期:2018.03.15”。合同签订后,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3日,原告分多次向被告供货,总重172.76吨,总价应为1122940元(172.76×6500)。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259100元。2018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张,数额为112294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称于2019年10月27日向被告当面送达“关于履行介休崇光电厂超低排放工程钢结构采购合同的催告函”以及总计2236281.4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仍拒绝付款和拒绝接收剩余已制作完成的166.48吨钢结构货物。被告称原告在被告向其支付了125.91万元货款后,仅给被告提交1122940元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有136160元金额的发票未能按约提供。虽然原告1年后又向被告开具了发票,但是原告并未向被告交付任何货物,其后来开票金额不具有任何意义。2020年8月,原告曾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并赔偿仓储损失,后撤回了诉讼。在上次诉讼中,被告曾提出涉案合同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是原告违约所致,要求解除合同。2020年11月24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仓储损失。2020年12月10日,本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等材料。
一、原告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签订的《介休崇光电厂超低排放工程钢结构采购合同》于2020年12月10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33元,由原告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华跃
法官助理 赵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