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5民终2718号
上诉人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5民初7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对标的物数量、价款、标准、发货及付款方式有明确的约定。应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继而确定合同是否解除及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对于本案合同的性质、是否存在违约、违约主体、违约责任以及损失的确定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5民初71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重审。
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3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凤魁
审 判 员 张运华
审 判 员 陈家勇
法官助理 任天一
书 记 员 刁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