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31民初969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河北万意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市平山县。 被告: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万意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万意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