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31民初969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河北万意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市平山县。
被告: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万意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万意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