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九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19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九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变电街39号5综合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刘力营,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诏华,职务: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范丹丹,女,1989年10出1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职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九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范丹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喜艳
审 判 员 钱丽艳
审 判 员 高伶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云慧
书 记 员 董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