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辖终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九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变电街39号5综合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刘力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九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1091民初116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上诉人同意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薛月琴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岑吉荣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