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91民初654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河北九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变电街39号5综合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刘力营。
被告: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282号金业大厦2单元22层2203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河。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袁卫东。
原告**与被告***、河北九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7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 鹏
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
人民陪审员 赵俊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