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巨英除尘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除尘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第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1207号
原告:河北**除尘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张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竹君,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第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河北**除尘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第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河北**除尘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除尘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除尘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除尘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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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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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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