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河北凯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北京庆祥恒通不锈钢制品经营部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凯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北京庆祥恒通不锈钢制品经营部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商)初字第12220号
原告河北凯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东关村。
法定代表人程文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庆祥恒通不锈钢制品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凯达华市场。
经营者***,女,1969年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凯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庆祥恒通不锈钢制品经营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凯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凯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一十七元,由原告河北凯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