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上高阀门有限公司与河北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10688号
原告:河北上高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自由港**公寓-C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销售部门经理。
被告:河北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中原商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上高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上高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计92元,由原告河北上高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