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7665号之二
原告河北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原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银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成,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润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西街**
法定代表人周素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北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润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曾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润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105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润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105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告河北润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苏亚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