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7665号之一
原告河北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原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成,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润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润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566元,减半收取1783元,保全费14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亚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