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3财保58号
申请人:周易,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易县。
被申请人: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易县良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3557685019C。
法定代表人:路红军。
申请人**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300万元银行存款。申请人周易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并以此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周易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被申请人分两次向申请人借款62万元、55万元,主张已欠本息300万余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城关信用社账户(账号22×××40)、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联社营业部账户(账号22×××77)存款30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周易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