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633民初185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满族,保定市易县朝阳东路南侧花园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易县良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路红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岚德瑞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317345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05年开始,原告到被告处开始工作,后逐渐被任命为公司管理人员,自2015年至2017年8月份,被告就开始拖欠原告工资,2017年8月31日,原告经与被告财务处核对,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17345元未支付,被告给原告书写欠工资的证明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为原告出具的的欠原告工资款证明条据原件一张、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张,以及被告公司考勤记录复印件,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并欠其工资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至2017年8月份,原告在被告处担任带班班长职务,被告因故未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17345元,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证明我单位职工***工资表上2015.1-2017.8工资249400元,另2014年工资尚欠21000元,补2015-2016工资差额66000元,合计336400元。其中已支取19055元,工资剩余317345元(大写叁拾壹万柒仟叁佰肆拾伍元整)未支付。河北岚德瑞特钢结构有限公司2017年8月31日”。落款处加盖被告印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给付,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完成劳动,依法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为原告出具欠工资款的欠条,证实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作为获得劳动者的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工资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系劳动关系,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拖欠其工资款317345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拖欠原告***工资款3173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被告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尚文鑫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