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633民初2753号
原告:易县城区居民管理处良村居民委员会。
住址:易县城区良村。
法定代表人:武江,该村村主任。
被告: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地址:易县良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路红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易县城区居民管理处良村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县城区居民管理处良村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武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县城区居民管理处良村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土地转让费用108.72万元;2.因本案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原告将其所有的18.12亩土地转让给被告,同时约定该土地按照20万元每亩给相关农户,每亩给付原告6万元,然而合同签订后被告却没有按合同履行给付款项的义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综上,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的转让费。
被告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0日原告易县城区居民管理处良村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土地面积为18.12亩,转让价格为相关农户每亩20万元,原告易县城区居民管理处良村居民委员会每亩获得6万元,总计原告应得价款为108.72万元,付款方式为由被告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易县城区居民管理处良村居民委员会。现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土地转让费108.72万元。以上事实由2009年10月1日的土地租赁合同、被征收农户土地的亩数明细、2014年12月10日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易县城区居民管理处良村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现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土地转让费108.72万元,故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应予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限被告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易县城区居民管理处良村居民委员会土地转让费108.72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84.80元,由被告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
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铁庄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