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支行、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06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支行,住所地保定市裕华西路519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良村工业区。
被执行人:路红军,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易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易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路红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18)冀0606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支行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路红军、***1、给付欠款本息20679697元。2、执行费88229.7元。3、诉讼费15000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路红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路红军、***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路红军、***名下未发现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路红军、***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5、2019年10月24日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路红军、***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邻居反映:被执行人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路红军、***不在这里居住,不清楚其下落。
6、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本案标的款20679697元、执行费88229.7元,诉讼费150005元,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现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旭
审判员许向东
人民陪审员*达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