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贵、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633执异44号
案外人:**,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涿州市村民。
被执行人: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红军,该公司负责人。
在本院执行**与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案外人**于2018年10月9日对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2000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我因承担高阳县京阳立津线缆有限公司1、2号车间B段工程,借用了被执行人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资质,并通过其对公帐号进行转款,法院冻结的款项实为**所有,与被执行人无关。而且被执行人现在处于停业状态,无任何实际收入,故请求中止执行上述财产。
申请执行人*贵未答辩。
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易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与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账号内款200000元。
本院认为,易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的款系在被执行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公司账号内,应将该款认定为该公司财产。虽然案外人**提出了转账单据,但仅能证明其与被执行人有财务往来,无法证明所进款项200000元系其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