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岚德锐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633民初998号
原告:***,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良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路红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河北****钢结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劳务费37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北****钢结构有限公司因建厂欠原告***劳务费3740000元,有2017年4月25日的欠条一张为证。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有及时给付劳务费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河北****钢结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劳务费3740000元。
被告****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1年2月至2012年9月,原告为被告****公司建设厂房等提供劳务活动。其间,被告****公司陆续拖欠原告多笔劳务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7年4月25日,被告****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2013年建设良村工业区建厂劳务费总款3740000元(更换欠条,以前条作废),河北****钢结构有限公司(公章),路红军。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公司建设厂房等提供劳务,有被告****公司出具的欠条证明,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对该劳务合同关系予以认定,被告****公司应给付原告劳务费3740000元。被告****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其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有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公司应给付原告劳务费37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河北****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37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20元,减半收取计18360元,由被告河北****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