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4390号
原告:河北隆懋倡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南城区李家湾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748624980。
法定代表人:张建卫,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鸣,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贤,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隆懋倡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隆懋倡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隆懋倡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党红欣
人民陪审员 何 乾
人民陪审员 杨玉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