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懋倡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隆懋倡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4390号

原告:河北隆懋倡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南城区李家湾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748624980。

法定代表人:张建卫,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鸣,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贤,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隆懋倡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隆懋倡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隆懋倡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党红欣

人民陪审员  何 乾

人民陪审员  杨玉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