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2362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勇,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隆懋倡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南城区李家湾金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748624980。
法定代表人:张建卫,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隆懋倡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丽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