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懋倡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北隆懋倡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2362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勇,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隆懋倡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南城区李家湾金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748624980。

法定代表人:张建卫,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隆懋倡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丽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