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初1426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白莉芬,女,汉族,1976年3月3日生,住石家庄市元氏县。
被告:**,男,1980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河北隆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605553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霸州市维业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霸州市京开路东贾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MA09997H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系**妻子。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系被告***的丈夫。
被告:桥西区尽情涮吧火锅店,营业地址:中华南大街503号驿家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4MA09BPR483。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6月2日生,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石家庄筑业酒店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中华南大街503号驿家七楼,营业地址:驿家三楼到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7853784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任瑞祥,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何宗辰,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隆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霸州市维业纳酒店有限公司、***、桥西区尽情涮吧火锅店、石家庄筑业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任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理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坚强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人民陪审员 韩 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