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初1426号
申请人:***,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申请人:河北隆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中华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605553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霸州市维业纳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廊坊霸州市京开路东贾庄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MA09997H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隆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隆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霸州市维业纳酒店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5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并于2020年8月10日将保单保函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隆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霸州市维业纳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续封,如未及时申请,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信云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任力伟